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包括市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的市直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社团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财政部门和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 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2〕184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库规〔2023〕35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及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